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2-訴-1383-2025011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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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3號 上 訴 人 王文進 被 上訴人 王明珠 王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034,510元【計算式:524.74m2(占有之土地面積)× 11,500元/m2(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6,034,5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8,25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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