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2-訴-1427-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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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杜祖義 兼 特別代理人 杜彭女妹 原 告 杜榮蘭 杜榮春 杜繼枏 杜繼杶 杜繼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賴玉娟即臺中市私立永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賴姿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下午3時,在 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 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請求之醫療衛材費用與生活耗材費用,其中111年5月8日 、13日向美德耐購買而支出之191元、603元重複請求,請確認是否更正?  ㈡依杜祖義之病歷資料顯示,杜祖義於108年起即有使用尿布之 記載,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購買成人尿布、看護墊所支出之費用,與本案事故有何關聯性?  ㈢另就111年11月24日購買之護具、111年6月7日購買之乳製品 、111年6月12日購買之乳製品及醫療化工各為何,並請將該等產品照片送院。  ㈣請逐一說明請求所支出費用之醫療衛材、生活耗材與本案事 故之關聯性?並請提出所請求之營養奶粉、百仕可復易佳營養素、杏輝金碘、巴蒂特藥膏、灼膚星藥膏、血紅素、諾沛天然營養配方照片及營養成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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