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2-訴-1438-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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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鍾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育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情事,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聲明上訴」,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法院無從確定上訴範圍,及裁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二、倘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參考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12年5月12日補費裁定記載,則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僅為「一部」上訴,則俟上訴人陳報前項之上訴聲明後,本院再另行裁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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