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2-訴-1438-202502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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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鍾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育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 人於114年2月13日補正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81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