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2-訴-144-20241224-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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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尹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允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1萬6,8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51萬6,800元( 遲延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併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提 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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