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2-訴-1456-202410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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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秀盆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百玄宮 法定代理人 鄭恭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818,900元(計算式:129平方公尺×公告地 價14,100元=1,81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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