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2-訴-1513-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13號 上 訴 人 子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青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 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5,45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