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2-訴-1550-20241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0號 上 訴 人 蘇茂新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茂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17,307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117,3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