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2-訴-1563-20241024-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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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陳信宏 被 上訴人 陳信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