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2-訴-1567-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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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胡坤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百岳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返還出資額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一部終局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萬5,581元(依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先位聲明請求金 額58萬0,576元加計被上訴人主張之未領取紅利及代墊廣告費用 餘額1萬5,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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