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2-訴-1567-20241028-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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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張百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坤濠因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返還出資額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含擴張請求之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8萬0,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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