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V-112-訴-1609-2024110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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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月婷 郭崇慧 戴正緯 劉浚騰 被 告 賢鳳連 彭黃英 王 嵐 張克容 韓亞芝 胡德秀 劉美伶 吳淑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吳慶昌」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林文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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