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2-訴-1694-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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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 告 陳癸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陳朝坤 陳建基 陳建忠 陳俊宏 陳分 陳玳伶 陳武明 陳廖菊 陳健輝 陳錦庭 陳仕吉 陳明宏 陳秋圓 宋和達 宋和倫 宋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陳朝坤應自行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勿再委 由原告或其餘被告代為提出前後意見相左之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提出之分割 方案是否需互為找補,未據兩造提出意見及證據方法,且被告陳朝坤對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意見反覆,真意不明,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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