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2-訴-1763-2024123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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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洪頊晿 被 上訴人 蕭章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7萬5240元(同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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