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2-訴-1825-2025011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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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5號 原 告 葉宗憲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曾慧真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254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已於113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