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2-訴-1883-20241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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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錦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傳勇、陳傳裕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0元(計算式:3,350,000元+1,650,000元=5,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