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2-訴-1886-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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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泓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甲北門口福德祠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下稱本案土地)之管理機關,被告並無合法占有權源,自民國(下同)93年9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竟以鐵皮棚架、香案(下稱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約148平方公尺及24平方公尺,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萬8,27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非法人之團體,並非泛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任何團體,均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團體之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⑴必須團體為多數人所組成。⑵必須團體有一定之組織及名稱。⑶必須團體有一定之目的。⑷必須團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⑸必須團體有獨立之財產,並與其構成員之財產截然有別。⑹必須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⑺對外為法律行為,必須以團體名義為之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大甲北門口福德祠」,並 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鄭銘坤,並以台灣電力公司102年4月23日臺中費核證字第10200144號函、台灣自來水公司102年4月23日裝置證明、102年5月13日及104年9月22日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辦事處切結書、台中市大甲區北門福德祠籌備委員會之協議書(見本院卷第91至101頁),作為認定被告有以鄭銘珅為法定代理人,且有對外為法律行為之依據。然經本院傳喚證人即被告所在地附近大甲里里長黃勝裕到庭證稱「(福德祠就你所之現在何人在經理、管理?)現在沒有在管理,就我們四個里長偶爾會去看一下。」、「(現在有無管理委員、住持或其他的管理組織?)沒有。」、「(你說會去看一下,你們平常都會去做什麼?)農曆初一、十五或處二、十六習慣去拜拜,就去看一下。」、「(有固定何時會作法會跟活動?)農曆2月2日、8月15日土地公生日我們會去拜拜祝壽。」、「(上述活動是何人辦理?)沒有,會連絡我們四個里長去那邊就祝壽一下。」、「(所以是你們四個里長稍微弄一下?)對。」、「(是否認識鄭銘坤?)認識,鎮瀾宮副董事長。」、「(他與大甲北門口福德祠有何關係?)沒有關係。」、「(之前有要請他當主任委員?)是,當時好像因為有國有財產局有通知說費用,我們四個里長沒辦法,有去問他,他叫我們設立管理委員會再來承租,但當時四個里長也沒有說怎麼成立管理委員會,所以就請鄭銘坤幫我們弄,然後沒有辦法成立,就沒有了。」、「(你們當時有申請,但有被某單位駁回?)對,好像當時土地不是我們,好像甚麼原因說沒辦法成立,應該是承辦人員跟我我們說的。」、「(為何福德祠活動掛布條還會寫主委是鄭銘坤?)有一個點心志工,媽祖回鑾他們都會去煮點心,可能當時我們一直要找副董當我們的主任委員來成立管理委員會,他們可能認為鄭銘坤就是主任委員,因為當時一直說我們四個里長沒辦法成立、管理,所以我們找鄭銘坤來協助。」,核與亦為被告所在地或附近里之里長即證人朝陽里里長林立偉、孔門里里長吳柏坤、順天里里長陳威宇所述相符,可知大甲北門口福德祠並無固定之信徒組織,所舉辦的活動為附近居民、志工自發性合作完成,證人4人僅係因任職里長固定前往參拜打掃,亦未設立管理組織,而鄭銘坤僅係受證人4人委託處理申請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租賃土地,非主任委員或法定代理人,堪認系爭地上物未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具有一定之組織,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非法人團體,依法並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告以大甲北門口福德祠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按之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並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