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違約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2-訴-1893-202503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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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3號 上 訴 人 莊錦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綾間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