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2-訴-1901-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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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01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楊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 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係因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性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如附表所示網站上,張貼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包含兩造性交行為之照片、影片等電子訊號,並於標題記載原告之姓名,而涉及原告性生活之特種個人資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為保護原告之隱私權益及避免對原告造成二度傷害,本件自應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而不予揭露足以識別原告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被告於與原告交往期 間,曾以供個人觀看為由,說服原告拍攝裸露身體而與其進行性交行為之照片、影片(下合稱系爭影像)。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竟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網站上,張貼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包含系爭影像之電子訊號,使不特定人均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該等網站後予以觀覽,且系爭影像均未以馬賽克或其他方式遮掩原告之容貌,其中編號2部分更於標題中記載原告之姓名,使觀看該等影片者因而知悉有關原告之姓名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原告之個人資料。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以此方式侵害原告隱私權、名譽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爰擇一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準備程序所為之聲明 及陳述如下: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 表所示網站上,張貼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包含系爭影像之電子訊號等情,業據提出員警職務報告、google頁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221至225頁)為證,固為被告所否認。然查:參以被告於刑案之警詢、偵訊時自承:兩造前是男女朋友關係,伊於前案有將原告全裸性交影片或裸露照片上傳至色情網站;本件性交行為之照片、影片是伊拍攝,伊有這些照片、影片,原告則無保留;伊之前有將影片全部上傳,伊於前案後有向網站管理者把影片買回來;警方在伊的雲端帳號(stonewang0224)內發現本件之性交行為照片、影片應該是伊從色情網站下載回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09至220頁),可知如附表所示照片及影片為被告所拍攝,自僅有被告有輸出系爭影像之可能,再參以張貼內容包含原告之姓名,則衡情張貼之人自是認識原告之人,故原告主張係被告將系爭影像之電子訊號分別張貼在如附表所示網站等情,堪認有據。況被告因前開張貼系爭影像之行為,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78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再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7至37、179至207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刑事判決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而被告空口否認前情,則屬無據,不足採信。  ㈡按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所謂「利用」,則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此觀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4款、第5款規定即明。次按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前段、第29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定。  ㈢經查:系爭影像乃涉及原告性生活,而屬原告之特種個人資 料,依前開規定,被告自不得處理或利用,然其將系爭影像之電子訊號分別張貼在如附表所示網站,而編輯、輸出、張貼在各該網站,使瀏覽網站之人得以檢索甚或儲存、複製系爭影像,顯係非法處理及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而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故原告主張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前段、第29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有據。  ㈣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為保障兩造隱私,兩造學經歷、財產狀況詳見本院卷第209頁、證物袋所附稅務電子匣門附件明細表),暨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如附表所示4次侵權行為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各以15萬元,合計60萬元為適當。  ㈤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既起訴請求給付,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7月31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51頁),然被告迄未給付,則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自同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既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規定准許原告請求,則其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部分,即無庸再予論斷,附此敘明。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網站 張貼內容 1 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5月4日下午5時33分前某時許 www.52av.one 在左列網站張貼原告裸露上半身之猥褻影片 2 109年11月12日某時許 www.meitufang.net 以暱稱「i574s926」並以「原告_D(12P+4V)」為題,在左列網站張貼原告從事性交行為之猥褻照片、影片 3 110年2月24日凌晨4時45分許 gogoearth.net 以暱稱「暱名網友」並以「插入D奶美少女的少毛嫩鮑魚(無碼性愛影片)(贊助會員專享)」為題,在左列網站張貼原告裸露胸部、生殖器、從事性交行為之猥褻照片、影片 4 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前某時許 www.xvideos.com 在左列網站張貼原告裸露胸部、生殖器、從事性交行為之猥褻照片、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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