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2-訴-196-2025021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瓊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439,200元」、「7,110元」之記載, 應分別更正為「4,635,000元」、「70,40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