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2-訴-199-202503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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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林千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