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2-訴-2010-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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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王安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芸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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