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2-訴-2058-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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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8號 原 告 郭忠祐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被 告 郭俊億 郭倍乾 李金珠 郭雅婷 郭雅涵 郭家君 郭豐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298 號返還特留分事件(案號後改分為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事件業已終結,並於113年10月3日確定在案,有該事件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27頁),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