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2-訴-2058-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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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8號 原 告 郭忠祐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被 告 郭俊億 郭倍乾 李金珠 郭雅婷 郭雅涵 郭家君 郭豐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298 號返還特留分事件(案號後改分為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事件業已終結,並於113年10月3日確定在案,有該事件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27頁),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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