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2-訴-2059-2025031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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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曾翔瑜 被 上訴 人 徐威泓 鄧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14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