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2-訴-2067-202410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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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7號 上 訴 人 陳桂羚 被上訴人 王毓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