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2-訴-2152-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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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2號 上 訴 人 楊承穎 朱建宇 被 上訴 人 王美芳 王陳雪基 王雅慧 魏豐年 廖香貞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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