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2-訴-2211-2024112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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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順宮 法定代理人 陳文啓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巨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 -12條之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 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2萬600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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