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2-訴-2212-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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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精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艶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子儀即秝詮水電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491,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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