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登記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2-訴-2247-202410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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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蔡吉茗 吳淑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漢燊 參加訴訟人 安禾艾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珍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楫豐律師 楊宜璇律師 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衍 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