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登記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2-訴-2247-2024102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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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7號 上 訴 人 蔡吉茗 吳淑琴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445元(見本院卷一第53、54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