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2-訴-2358-202410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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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王志賢 被上訴人 王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45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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