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2-訴-2362-20250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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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62號 上 訴 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野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 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5,95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