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2-訴-2392-202411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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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翰瑋 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永福 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 有應行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