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2-訴-2683-202503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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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妍喬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上訴即原告吳劉玉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6萬3,042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1,75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萬3,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