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2-訴-2786-2024100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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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睿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上訴人即原告林呈璐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即被 告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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