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2-訴-2811-20250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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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明 陳志清 陳卓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141元(計算式:94,13 0元+176,011元=270,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