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2-訴-2823-2024101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文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格源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對 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2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82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確定,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