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2-訴-2924-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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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4號 原 告 吳佩潔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1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2月21日宣判,茲因兩 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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