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2-訴-3169-20250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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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 上 訴 人 蔡滿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益萬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965號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7,956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04,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