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2-訴-3173-202412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3號 上 訴 人 吳健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180 元(遲延利息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