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2-訴-3197-20250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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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97號 原 告 林寶桂(林郁芬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朱凱檡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寶桂為原告林郁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林郁芬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於113 年3月26日死亡,無配偶,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謝佳蓁已拋棄繼承權,應由第二順序母林寶桂繼承等情, 有戶政役資訊網站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2609號卷宗核閱無誤,依上說明,應由林寶桂聲明承受訴訟,然迄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寶桂為原告林郁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