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2-訴-3198-20241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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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98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原告之子乙○○原為夫妻關係,雙 方於民國109年2月24日遷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1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然乙○○因與被告感情不睦而於109年7月21日搬離系爭房屋,系爭房屋則由被告及其與乙○○之未成年子女繼續居住。原告嗣於110年9月3日向乙○○購買系爭房屋,並於110年10月12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乙○○遂於112年6月2日代原告傳送訊息催告被告應於3日內搬離系爭房屋,而被告雖於同年月4日自行搬離,然原告於同年月5日委託乙○○會同訴外人即當地里長甲○○及物業管理人員進入系爭房屋時,卻發現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均遭被告毀損,經原告委由紅舍空間設計實際勘查後,評估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之修復必要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共新臺幣(下同)487萬1,258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7萬1,2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所為之聲明及陳 述略以:被告於收受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後即配合立即遷出系爭房屋,且為尋覓新住處及未成年子女之就學問題,已無心力毀損系爭房屋內部裝潢,而原告迄至112年10月5日始起訴請求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無法排除係原告、乙○○或第三人所破壞,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係被告所為。又附表一編號肆之家電均係被告所購買,被告自得將該家電搬離系爭房屋。另原告所提紅舍空間設計之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係依原告個人需求重新裝潢之費用,非屬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縱認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然原告係以新品換舊品,應扣除折舊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係被告所破壞: 1.被告與乙○○於104年9月12日結婚,乙○○因與被告感情不睦 而於109年7月21日搬離系爭房屋,並於110年10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再由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且乙○○與被告已無婚姻關係等節,有系爭房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7、8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8、134、241頁),足見乙○○除與被告離婚之外,並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再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搬離系爭房屋,堪認原告及乙○○與被告之關係應已達非常惡劣之程度,被告確有毀損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之動機。 2.乙○○復於112年6月2日向被告表示:「希望你在三天內, 立即搬離爸爸的房屋(睦森林)。否則將會請管委會以及警方來強制妳搬離。並且要求相關的損害賠償。請特別注意,不要破壞任何屋內的任何物件」等語,被告則回覆:「去告吧我身上沒錢哈」、「這樣做剛剛好而已啦」、「買空屋價還想要有裝潢啊,會不會想的太美,就告吧」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足見被告迄至112年6月2日仍未搬離系爭房屋,否則原告無庸委由乙○○催告被告搬離系爭房屋,是被告辯稱其於收受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判決後即配合立即遷出系爭房屋等節,應不可採。又原告及乙○○已設想到被告可能會於搬離系爭房屋前破壞該房屋之裝潢,而預先提醒被告不要有何破壞行為,然被告卻表示就算有破壞行為,也是剛好而已,且不擔心原告會因此提起訴訟,堪認被告確有破壞系爭房屋之想法。 3.參以原告委由乙○○於112年6月2日催告被告應於3日內搬離 系爭房屋乙節,有乙○○與被告之簡訊擷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頁),是原告主張其委由乙○○於催告3日後之112年6月5日至系爭房屋確認被告之搬遷情形,應為實在。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接到邱姓里民的電話,表示其房屋遭人破壞,希望伊可以到系爭房屋現場看一下狀況。伊到系爭房屋後,不確定系爭房屋有無住人,但屋內幾乎每面牆壁都被亂塗鴉,裝潢部分也都被穿刺打破,地上都是碎玻璃,因為系爭房屋是新建房屋,所以伊印象很深刻等語(見本院卷第132至133頁),足見原告於112年6月5日至系爭房屋時,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均已遭破壞,而被告迄至112年6月2日仍居住在系爭房屋內,且有破壞系爭房屋之動機及想法,業如前述,堪認系爭房屋內部裝潢確係被告所破壞。 4.被告雖辯稱原告迄至112年10月5日始起訴請求系爭房屋裝 潢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無法排除係原告、乙○○或第三人所破壞等語。然被告迄至112年6月2日仍居住在系爭房屋內,而乙○○於112年6月5日至系爭房屋時,系爭房屋裝潢已遭到破壞,距被告搬離系爭房屋之日期,最久僅間隔不到3日,且僅被告於該期間內得進入系爭房屋,亦僅有被告有破壞系爭房屋裝潢之動機及想法,應得排除原告、乙○○或第三人破壞之可能。況原告與乙○○為父子關係,且為系爭房屋之前後所有權人,難認其等有何破壞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之動機,是被告上開所辯,尚屬無稽。 (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111萬0,158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如物之折舊等因素考慮在內,以定債務人應賠償或給付之數額。故其價格當以加害人應為給付之時為準,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即有給付之義務,算定被害物價格時,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被害人起訴前曾為請求者,以請求時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壹之一假設工程及安全防護工程(下 稱系爭防護工程)、壹之二拆除工程(下稱系爭拆除工程)、壹之四系統家具更新工程、壹之五天花板及油漆工程、壹之七木作工程、壹之八玻璃、石材及窗簾工程、貳機電工程(下合稱系爭裝潢及機電工程)所示之項目及金額,係因系爭房屋內部裝潢遭被告毀損,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並提出系爭估價單及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8頁、第143至187頁)。而觀諸系爭房屋現場照片,系爭房屋之門鎖無法感應使用,玄關鞋櫃之鏡面、門板及絞鍊均破損,牆面包含其上之開關及插座均布滿塗鴉,廚房中島、石材家具、窗簾、紗窗、門片、鋁框玻璃門、衣櫃、弱電設備、電動馬桶均嚴重破損,天花板亦有許多坑洞必須填補,冷氣室外機亦有被搬離的跡象,核與證人甲○○證稱:伊到系爭房屋後,屋內幾乎每面牆壁都被亂塗鴉,木板裝潢部分也都被穿刺打破,地上都是碎玻璃,因為系爭房屋是新建房屋,所以伊印象很深刻等語一致(見本院卷第132至133頁),並與系爭裝潢及機電工程所示之項目大致相符,堪認系爭裝潢及機電工程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確係因系爭房屋內部裝潢遭被告毀損,而必須支付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又系爭防護工程係為了預防施工可能造成之損壞及事後復原之清潔,系爭拆除工程則係清運廢棄物所生之費用,經核亦屬將系爭房屋內部裝潢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3.原告另主張附表一編號參消防工程所示之項目及金額亦係 回復原狀之費用,且附表一編號肆之家電有遺失之情形等語。然依原告所提照片(見本院卷第143至185頁),尚無從證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消防灑水頭有遭被告破壞之情形,且附表一編號肆之一之倒T形排油煙機仍正常安置在瓦斯爐上方,尚難認有遺失或遭被告破壞之情形。又附表一編號肆之二至七之家電,原告除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房屋確有該項特定品牌之家電外,亦未能舉證其為上開家電之所有權人,難認原告受有何損害。又原告請求上開家電費用既無理由,其請求附表一編號肆之八之家電運送費及安裝費2萬元,亦屬無據。至原告雖依系爭估價單請求監造及專案管理費用38萬1,619元,然原告就此部分未敘明請求之依據及計算式,亦難認實在。 4.另原告自承系爭房屋裝潢完成之日期,應為乙○○與被告遷 入系爭房屋之日期即109年2月24日(見本院卷第250頁),可知系爭房屋之裝潢遭被告破壞時,已非新品,則在以維修費用認定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時,自應將裝潢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部分之折舊金額予以扣除,始屬妥適。而原告係於112年10月6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裝潢之維修費用,依前揭說明,本院於算定系爭房屋裝潢材料之價值時,即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並將物之折舊等因素考慮在內。 5.就系爭防護及拆除工程所示之項目,均為勞務支出,並未 以新品更換舊品,依前揭說明,應不需扣除折舊費用;而系爭裝潢及機電工程所示之項目,則均屬材料性質,依前揭說明,則應扣除折舊費用。參以系爭房屋內部裝潢之耐用年限為5年,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210頁),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系爭房屋裝潢於109年2月24日完成,原告於112年10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已使用3年8個月,據此計算並扣除折舊費用後,系爭房屋內部裝潢於起訴時之市價應為66萬7,1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是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為111萬0,158元(計算式:14萬3,000元+30萬元+66萬7,158元=111萬0,158元),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1萬0,158元,核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6.至被告雖辯稱系爭估價單係依原告需求而委由紅舍空間設 計規劃之裝潢費用等語,然系爭估價單所列項目與原告所提系爭房屋現場照片均能大致對應,且紅舍空間設計與兩造均無利害關係,其所製作之系爭估價單,應足資作為認定系爭房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之依據。況被告迄未具體敘明系爭估價單有何不可採之處,其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債權,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均無確定期限,原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惟被告未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被告,自112年12月21日起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是原告請求自112年12月2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1萬0,158元,及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 勝訴部份,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一(幣值:新臺幣): 系爭房屋維修估價單 壹、工程 項次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壹之一 假設工程及安全防護工程 壹之一之1 電梯防護工程(6分) 式 1 25,000 25,000 壹之一之2 梯廳防護工程(6分板) 式 1 45,000 45,000 壹之一之3 地板保護工程 式 1 8,000 8,000 壹之一之3 裝潢前粗清(牆面整理) 式 1 10,000 10,000 壹之一之4 完工細清 式 1 40,000 40,000 壹之一之5 裝潢清潔費 月 6 2,500 15,000 小 計 143,000 壹之二 拆除工程 壹之二之1 既有受損櫃體拆除及切割 式 1 150,000 150,000 壹之二之2 既有天花板拆除 式 1 50,000 50,000 壹之二之3 裝潢廢棄物清運 式 1 100,000 100,000 小 計 300,000 壹之四 系統家具更新工程 壹之四之1 廚房-系統廚具及中島更新(含瓦斯爐、電晶爐及五金配件) 式 1 300,000 300,000 壹之四之2 三商系統衣櫃 式 1 316,039 316,039 小 計 616,039 壹之五 天花板及油漆工程 壹之五之1 全室天花板平頂 坪 37 4,000 148,000 壹之五之2 全室天花板窗簾盒 尺 41 800 32,800 壹之五之3 全室天花板側邊層板 尺 100 800 80,000 壹之五之4 全室天花板壁掛式冷氣迴風孔 式 1 10,000 10,000 壹之五之5 全室天花板隱藏式冷氣迴風孔 式 1 5,000 5,000 壹之五之6 全室天花板隱藏式冷氣線性出風口 式 1 5,000 5,000 壹之五之7 全室天花板隱藏式冷氣維修孔 組 5 2,500 12,500 壹之五之8 天花板油漆 坪 40 2,000 80,000 壹之五之9 室內牆面清潔+油漆 坪 60 2,100 126,000 壹之五之10 全室矽利康收邊 式 1 12,000 12,000 小 計 511,300 壹之七 木作工程 壹之七之1 入口玄關櫃 尺 8 16,000 128,000 壹之七之2 入口玄關矮櫃 尺 6 10,000 60,000 壹之七之3 玄關收納櫃 尺 3 16,000 48,000 壹之七之4 電器櫃 尺 4 15,000 60,000 壹之七之5 玄關-石材白身背板 式 1 10,000 10,000 壹之七之6 電視牆-石材白身背板 式 1 10,000 10,000 壹之七之7 餐廳-石材白身背板 式 1 15,000 15,000 壹之七之8 電視矮櫃 尺 13 8,500 110,500 壹之七之9 餐廳高櫃 尺 3 16,000 48,000 壹之七之10 餐廳矮櫃 尺 5 10,000 50,000 壹之七之11 臥室二-隱藏門重新製作 樘 1 32,000 32,000 壹之七之12 臥室三-床頭矮櫃 尺 10 6,000 60,000 壹之七之13 臥室三-桌子 尺 3 6,000 18,000 壹之七之14 主臥室-衣櫃 尺 10 16,000 160,000 壹之七之15 主臥室-玄關櫃 尺 4 12,000 48,000 壹之七之16 主臥室-窗邊櫃 尺 13 12,000 156,000 壹之七之17 主臥室-書桌 尺 3 6,000 18,000 壹之七之18 主臥室-床頭造型背板 式 1 20,000 20,000 小 計 1,051,500 壹之八 玻璃+石材+窗簾工程 壹之八之1 高櫃鋁框玻璃門片(烤漆黑鋁框+特殊玻璃) 才 80 1,000 80,000 壹之八之2 酒櫃鋁框玻璃門片(烤漆黑鋁框+特殊玻璃) 才 24 1,000 24,000 壹之八之3 鋁框門片上軌/下軌 組 1 10,000 10,000 壹之八之4 五金另料 組 1 3,000 3,000 壹之八之5 入口玄關櫃明鏡 式 1 5,000 5,000 壹之八之6 衣櫃明鏡 組 1 5,000 5,000 壹之八之7 石材安裝 才 200 1,100 220,000 壹之八之8 全室窗簾+紗窗修補 式 1 85,000 85,000 小 計 432,000 貳 機電工程 貳之一之1 電燈單切迴路更新 式 1 25,000 25,000 貳之一之2 電燈雙切迴路更新 式 1 25,000 25,000 貳之一之4 天花板配置電燈出線口 式 1 30,000 30,000 貳之一之5 崁燈開孔.安裝 式 1 30,000 30,000 貳之一之6 國際牌星光系列開關切更新 式 1 15,000 15,000 貳之一之7 國際牌星光系列雙插附接地更新 式 1 8,000 8,000 貳之一之8 原有受損管線拆除.接續.新拉 式 1 10,000 10,000 貳之一之9 T5層板燈安裝 式 1 15,000 15,000 貳之一之12 對講機總成修復及連動測試 式 1 15,000 15,000 貳之一之13 弱電設備全面檢修 式 1 8,000 8,000 貳之一之14 大門鎖更換 式 1 30,000 30,000 貳之一之15 五金另件.耗材 式 1 20,000 20,000 貳之一之16 感應式馬桶維修 式 1 80,000 80,000 貳之一之17 冷氣更新工程(含安裝、管線) 式 1 600,000 600,000 小 計 911,000 參 消防工程 參之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調整 式 1 15,000 15,000 參之二 消防灑水頭改管放水試壓 式 1 5,000 5,000 小 計 20,000 肆 遺失設備採購 肆之一 SAKURA倒T形排油煙機 式 1 28,700 28,700 肆之二 BOSCH半崁洗碗機 式 1 68,000 68,000 肆之三 BOSCH崁入式蒸烤箱 式 1 136,000 136,000 肆之四 BLUESKY炊飯器收納櫃 式 1 36,400 36,400 肆之五 LIEBHERR Biofresh全崁式冷藏冰箱 式 1 94,600 94,600 肆之六 LIEBHERR全崁式冷凍冰箱 式 1 102,600 102,600 肆之七 林內數位恆溫FE式16L熱水器(含強排) 式 1 18,500 18,500 肆之八 電器代購運送、測試安裝費 式 1 20,000 20,000 小 計 504,800 項次壹至肆部分合計 4,489,639 監造及專案管理費用(工程費*8.5%) 381,619 本次工程總計 4,871,258 附表一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2萬1,839元×0.369=129萬9,559元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2萬1,839元-129萬9,559元=222萬2,280元 第2年折舊值 222萬2,280元×0.369=82萬0,021元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2萬2,280元-82萬0,021元=140萬2,259元 第3年折舊值 140萬2,259元×0.369=51萬7,434元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40萬2,259元-51萬7,434元=88萬4,825元 第4年折舊值 88萬4,825元×0.369×(8/12)=21萬7,667元 第4年折舊後價值 88萬4,825元-21萬7,667元=66萬7,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