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2-訴-3251-20250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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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 原 告 張鎮能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蔚慈律師 被 告 劉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並協同原告向臺中市政府辦理變更 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協同原告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 變更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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