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2-訴-3251-202501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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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 原 告 張鎮能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蔚慈律師 被 告 劉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並協同原告向臺中市政府辦理變更 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協同原告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 變更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