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2-訴-3275-202503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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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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