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2-訴-3357-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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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57號 原 告 趙綵柔 訴訟代理人 賴峯圻 被 告 鞠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184號案件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件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之犯罪事實,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續字第184號案件偵查中,是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本院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表示對停止訴訟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05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