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2-訴-3418-202501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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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旭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鐘玲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2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