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2-訴-3493-202502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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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93號 上 訴 人 徐承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諾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