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2-訴-390-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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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陳信妤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王愷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1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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