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2-訴-415-20250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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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上訴人 許槐桐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複 代理人 曹雅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109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6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 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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