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2-訴-445-202503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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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合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友蘭間112年度訴字第4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95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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